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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3-09-07 10:44人气:来源: www.huatingli.com
履约保证金(performance bond) 目录1 履约保证金概述 2 履约保证金的特征 3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4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5 履约保证金有哪些用途 6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7 履约保证金的现实意义

履约保证金概述 编辑本段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预防承包人在合同实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导致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又叫履约担保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10%;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通常情况下履约担保是在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证书后15天或14天退回。大中型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至两年,中小型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是国内的称谓,《fidic》编制的1987年第四版施工合同条件称为缺点责任期,而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称为缺点公告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特征 编辑本段

第一,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约方为有效,假如在招标书中没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能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参考自己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不是招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备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定金,假如合同顺利履行完毕,招标人需要返还中标人。假如中标违约,将丧失收回的权利,履约保证金作为招标方损失的补偿。考虑到招标方作为投资方的地位,法律没确定招标人的责任。因此,履约保证金具备单向性,是中标承建商单向提交的一种定金。

第三,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获招标方认同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备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第四,履约保证金的比率是有规定的,其比率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实行比率由招标方依据工程造价状况确定,通常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率应该越低,因此具备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可以漫天要价,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履约保证金需要游离在工程造价以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需要是拥有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可以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备独立性,需要由双方认同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实行和返还。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编辑本段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出货给哪个没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有关,好像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备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含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可以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适合地用履约保证金的状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实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维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置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提供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编辑本段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可以按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合提升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提供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履约保证金有哪些用途 编辑本段

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征。建设工程项目是由建设单位投资,承建商负责建设施工。因为建设项目都是先订合同后施工,每一个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单位来讲,都具备风险性,选择好承建商就是极为重要的一个市场运作环节,建设单位不只需要对中标的承建商的资信有深刻的认知和足够的信心,同时要有相应的手段和方法,证明承建商具备好的资信和雄厚的实力,以适应建筑业先签台同后施工的特征 实行履约保证金规范,将这种举措法制化,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赖度,降低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好的基础。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适当的压价竞标。在建筑市场招投标运作中,有的承建商为了中标,在投标时把造价压到本钱以下,中标后,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方法.太幅度增加造价。这种不正当角逐致使建设单位错误地选择和确定承建商,排挤了规范化运作的承建商。实行履约保证金规范后,中标的承建商假如不按合同的造价实行,建设单位可以另外选择承建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原中标的承建商,用作补偿招标单位另选承建商的成本损失,如此就能制约和预防投标单位压价欺骗招标人,扰乱建筑业市场。

第三,有益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行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建商严格根据合同条约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水平需要完成建设任务+也就对承建商的工程推行进行监督和制约。履约保证金是招标单位对中标承建商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有益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建商推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预防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方法转移建设资金,减少工程水平水平,促进承建商认真履行合同。

第四,有益于国内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履约保证金是国际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惯例,世行指南和亚行准则都有相应规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拟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条件》中也有明确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实行履约保证金规范,可以借助国际上的有关规定,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使国内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在有关规定上同步,为国内加入WTO做好相应的法律筹备。

第五,有益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向信誉、水平好的承建商集中,现在国内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过多,企业实力常见较弱,尤其是在80年代建筑市场极速膨胀时,很多的小企业纷纷成立,其工程运作能力极为低下。伴随国内建筑业市场趋于平稳,市场角逐将愈加激烈,需要有相应的规范淘汰一批落后的承建商,以求建筑业市场供应求购基本平衡。通过履约保证金规范,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给施工力量强、工程水平有保障、市场信誉好的承建商提供担保,促进工程向这类企业集中,实力极弱、运作不规范的承建商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就会降低,最后达到整体行业科学、规范经营运作的目的。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编辑本段

第一,应严格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核,保证招标单位主体资格的真实、合法。这是履约保证金规范能否有效推行的要紧环节,也是保护承建商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基本渠道。在审核招标方资格时,建设单位的实力、信誉,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情况等应该是审核的重点内容,切实保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项目运作的规范化,以预防不法分子借助工程项目欺骗承建商,诈取承建商的资金。

第二,严格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切实拟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节,尤其是向招标方提交现金时,对履约保证金的详细管理方法十分要紧,不只对承接工程的投标方是不是投标产生要紧影响,同时也是预防招标方将履约保证金充作工程款或挪做他用的要紧保证条件。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要紧的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信誉好,与招投标方没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绝不可以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直接进行管理,也不可以由他们的上级进行管理,以提高承建商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感。

第三,违约的处置问题需要由权威机构认定后实行,这也是履约保证金规范可以顺利推行的要紧举措。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需要变更设计、施工策略的概率要大于土建、安装工程,因此,怎么样正确地鉴别合同各方的违约也是要紧的环节。是不是违约,哪方违约的认定需要由第三方进行。进行违约鉴别的第三方,需要是专业机构并具备公正、权威性,才能准确地界定违约责任,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行业团体、审计、法律事务所等都应在此方面有所作为。


履约保证金的现实意义 编辑本段

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根据“18号部长令”规定的“5日内退还”,根据标书规定,又需要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投标保证金,来回折腾,工作效率不高。从这个角度来讲,一旦投标过程未发生不好的行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补齐,如此还是比较稳妥的。

一旦集中采购机构打造了提供商的诚信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规范,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范围的行业协会设立的提供商诚信档案记录,能对提供商的诚信等级做出正确评估时,履约保证金也就到了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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